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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调动和激发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促进学科发展与人才成长,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的评选和奖励,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并重的原则,注重论文的科学性和原创性。

第四条 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奖励总数不超过160项。其中一等奖不超过10项,二等奖不超过50项,三等奖不超过100项。具体各奖项数根据实际参评论文的数量和质量,坚持宁缺毋滥的原则确定。评奖活动每三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 设立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评选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评选委员会”)。

省评选委员会主任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主席担任,副主任由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省内知名院士、专家以及陕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陕西省科学技术厅有关同志组成

其主要职责是:组织成立陕西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专业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业评审委员会”);审议省专业评审委员会的复评结果;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协,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 省专业评审委员会由省内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知名专家组成。其职责是对初评推荐论文进行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省评选委员会评审。

第七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论文可以申报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

(一)当届评奖年限内在国外知名期刊、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学术论文;

(二)在陕工作的科技工作者,或者在陕学习的本科生、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或通信作者的论文;

(三)系列论文中的单篇论文。

第八条 凡属下列情况的不能申报:

(一)凡已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的论文;

(二)著作权有争议的论文;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规定属于国家机密的论文;

(四)其他按规定不能申报的论文。

第九条 根据学术论文的科学性、创新性、应用价值等方面情况,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一等奖 学术论文为重要的科学发现;或在某一个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中有重大突破;或在科学实验手段、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或发明;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学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国际先进或国内领先。学术论文应在具有较高影响因子的国外知名期刊或国内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并拥有较高的他引频次。

二等奖 学术论文在某一个学科领域的理论研究上有较大发展;或在技术上有较大突破和创新;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具有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学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学术论文应在具有一定影响因子的国外知名期刊、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并拥有一定的他引频次。

三等奖 学术论文在某一个学科领域的理论上有一定发展;或在技术上有一定的突破和创新;或在应用研究和工程技术领域对社会进步、经济发展有一定的指导和推动作用。学术水平达到省内领先。学术论文应在国外知名期刊、国内中文核心期刊或科技核心期刊发表。

第十条 评选实行三级评选制度。具体程序是:

(一)初评 省级自然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科协,在陕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为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评选的初评单位。初评单位对申报论文进行初评,初评结果在单位内公示。

(二)评审 由省专业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实行无记名投票,投票人数必须超过评委总数的2/3,得票数必须超过参评评委的2/3

(三)审定 由评选委员会对评审结果进行审定。

(四)公示及异议处理 审定结果在媒体公示7个工作日,有异议的由省评选委员会受理并裁决。

(五)报批 最终结果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省自然科学优秀学术论文奖由省人民政府通报表彰,并颁发获奖证书。

第十二条 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优秀论文获奖者适当奖励。

第十三条 发现获奖作者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由省评选委员会报请省人民政府撤销奖励,追回证书,通报批评,并取消下届参评资格。

第十四条 省评选委员会、省专业评审委员会成员和省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在评奖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省评选委员会建议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担任评委的,由省评选委员会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61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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